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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證和永久居留身份辦理程序

1990年的移民法案設立了職業移民第五類優先,或稱投資移民類別。在EB-5項下,每年有一萬個名額簽發給因下述目的尋求進入美國的移民:

參與新的商業企業
投資符合要求的資金不少於50萬美元
創造至少10個全職的工作機會給非投資者的直系親屬

盡管法律規定標准的投資金額是100萬美元,但如果投資的生意是位於移民法規定的目標雇佣區域,投資額可以減為50萬美元。投資人將會被給予兩年的條件綠卡。移民法規另外規定了下述細節

參與經營管理

投資人必須或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或作為公司的官員或董事會成員對公司的政策制定有控制權。有限合伙人被認定有充分參與有限合伙組織的管理活動。

多個投資者

一個新的企業可以成為多個投資人投資的主體。然而,每一個投資都必須投入足夠的金額,並且每一個獨立的投資都必須制造不少於10個就業機會。新的企業即使有一些投資人是不尋求移民的,該企業也可以成為投資移民申請的基礎。

在新商業企業的投資

一個夠資格的企業可以進行任何未謀求利潤的商業活動。這一定義不包括任何非商業的活動例如擁有和經營個人住屋,或非營利性組織。

向新企業投資有兩個基本途徑:

投資在1990年11月29日之後建立的新企業
投資在1990年11月29日之前建立的企業並符合如下任一
(1) 進行企業重組
(2) 投資促使現有企業或純收入或雇員人數,較投資前增長40%

所有上述選項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投資額和創造就業機會的最低數量

投資

為顯示投資人已經投資或正在積極進行投資,法律規定就所需投資的資金有事實上的承諾。沒有即時的承諾,而僅有就投資的安排,不足以滿足法律的要求

資金

資金投入可以包括現金,設備,存貨或其他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例如專利或著作權不被法規接受為資金。借款也可以作為投資資金,只要投資人以個人承擔全部還款義務,而不需使用新企業的資產還款。資金額度以美元市值為准。

所需金額

標准的投資額是100萬美元。如果投資在偏遠地區或在高失業率地區,投資金額可降為50萬美元。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每年1萬個名額中3000個名額是給予投資在偏遠地區或高失業率地區的。

資金的合法來源

為防止以非法取得的資金來獲得美國的移民身份,EB-5項目法規規定投資人必需提供文件清除的顯示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投資資金必須是投資人的個人資產,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資產或投資人擁有的企業的資產。

投資人可以使用任何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資金。例如,資金可以是薪金,分紅,投資收益等個人收入所得。資金也可以以銷售投資人所擁有的資產取得,或者投資人以自己的資產抵押貸款所得。但是資金不是用投資人在美國投資的企業的資產作抵押獲得。

投資的資金也可以是由第三人贈與的,或繼承得來的。如果資金是由第三方贈與的或從第三方處借來的,需證明贈與人和貸款方資金取得於合法途徑。

創造工作機會

投資至少需要為美國制造10個以上的全職工作機會。這些工作機會比須在兩年內被制造出來。如果當移民申請提交的時候,10個工作機會還不存在,一份詳細的商業計劃必須提交移民局以說明如何在2年內安排招收10個以上合資格的美國工人。就此目的,獨立簽約人不能作為全職員工計算。

工作機會的創造也可以通過挽救“麻煩企業”,使該企業的員工人數在兩年內維持投資前的水平。“麻煩企業”的定義是存在兩年,淨損失為公司淨資產的20%以上。

區域中心試行項目

為鼓勵投資移民,美國國會在1993年創立了區域中心試行項目。試行項目設定了每年3000個名額給投資在區域中心項目中的投資者。 區域中心是一個由移民局批准的實體,組織或代理人,其從事:

(1) 在美國境內某指定地理區域
(2)尋求以增加出口,提高區域生產力,創造就業機會,增加本地資本投入來促進經濟的發展

一個建立在區域中心內的企業本身不需要雇佣10個美國員工,但需要證明通過參與區域中心的開發,投資人投資的新企業將間接的創造10個或更多的就業機會並且提高區域的生產力。一個希望通過區域中心項目尋求投資移民的人必須證明如下:

(1)他/她的投資是在指定的區域中心內
(2) 該投資將通過從增加銷售,提高生產力,創造就業,或增加當地資本獲得的收入間接的創造就業機會

申請程序

尋求通過投資移民的申請人必須首先提交I-526,外國企業家移民申請,隨申請要提交移民局要求的全部文件。每個投資人將根據申請提交的日期,在簽證名額的系統下被分配一個優先日期。在申請批准後,通常這個過程要3-6個月,投資人和他的隨行家屬(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就可以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已經在美國境內有資格的人也可以根據他們的住所地直接向移民局加州或德州申請調整身份。

撤銷條件

根據EB-5的法律,投資人及其家屬將被給予附條件的臨時綠卡。在臨時綠卡到期前的三個月,投資人需要向移民局提交I-829,撤銷條件申請。I-829申請必須證明所需資金已經按計劃投入,企業已經運作兩年並且企業已經滿足了移民法創造工作機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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