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移民
家庭團聚仍然是美國移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以家庭關系為基礎的移民歸為兩個主要範疇:第一類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也稱“特殊移民”, 此類別沒有限額或排期。 直系親屬包括 美國公民的 21 歲以下未婚孩子,配偶 和父母。另一類為“優先選擇移民”,在一套以世界和各獨立國家為基礎的優先選擇系統下。每一年能夠移民的人數有名額分配。
以親屬關系為基礎的優先選擇移民分成四個類別:
第一優先:美國公民 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
第二優先: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兒子和女兒。
第三優先:美國公民的已結婚的兒子和女兒 。
第四優先: 美國公民的兄弟和姊妹。
移民法的相關條款近一步規定新近死亡的美國公民的配偶如符合規定,可以移民。
以親屬關系為基礎的移民申請程序是以提交親屬移民申請表格 I – 130開始的。 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提出申請者,叫作請求者, 而尋求獲得永久居留身份的外國人叫作受益人。
除了特殊移民不受名額限制外,以親屬關系為基礎的優先選擇移民都要根據為他們提出的130 申請確定的優先日期,等待簽證名額排期。 在完成移民申請程序的時候,就個案所在類別的優先日期,簽證必須有名額。 簽證名額是一套在美國外交部監管運作下的基於世界範圍和各獨立國家對簽證名額的需求確定的名額分配制度。美國國務院每月公布簽證排期表,其網址是travel.state.gov/visa/frvi/bulletin/bulletin_1360.html
親屬移民程序完成的標志是,如受益人在境外,受益人取得領館簽發的移民簽證,進入美國。或者受益人在美國境內,其調整身份的申請獲得批准。所有移民或調整身份的申請必須通過背景檢查,健康檢查並回答一系列關於可否獲准入境的問題包括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是否有過簽證違法,是否是政治組織的成員等。
在成功的完成了移民簽證或調整身份的程序後,因親屬關系移民的人即成為美國的永久合法居民,可以在美國生活和工作,並最終申請歸化入籍,成為美國公民。
其他基於親屬關系的移民條款
未婚夫妻或美國公民配偶簽證:“K”簽證是用來幫助加速和美國公民訂婚准備結婚的人(K-1)或已經和美國公民結婚的人(K-3)盡快進入美國的簽證。K簽證的申請程序開始於申請人為他們的配偶或未來的配偶向美國移民局提交非移民簽證申請, 然後受益人向領館申請簽證,進入美國,並在美國完成身份調整。如果是持k1簽證進入美國的未婚夫妻,必須在進入美國90日內結婚。
虐待婦女法案:遭受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虐待的外國人配偶,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可以自己申請,成為美國永久居民。
騙婚法案:1986年被采納的移民法規,確立了一個特殊的程序,以防止僅僅是為幫助外國人配偶取得綠卡的婚姻。在該條款下,如果外國配偶在取得移民身份的時候,和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不滿兩年,外國配偶將只能給與兩年的“條件居民”身份。在取得條件綠卡滿兩年前,申請人需要提交申請轉成正式綠卡。這一程序的設定是為了給移民局一個機會去審查其批准給外國配偶移民身份的決定是否正確。移民局被授予了很高的權利去調查可疑的騙婚案件並驅逐騙婚案件中的外國配偶。
收養兒童:美國公民的父母可以為在16歲以下收養的兒童申請移民。為了防止欺詐,法律規定,美國公民的父母在為收養子女提出移民申請前,必須取得收養子女的法律上的監護權滿2年並且實際和被收養子女生活滿兩年。法律進一步規定,2年的監護權和2年的實際生活發生在正式收養前或收養後均可以。申請人必須提供書面文件證明在共同居住期間,養父母確實承擔為父母的基本義務。
孤兒:另一特別條款是針對在國外被收養的孤兒或被帶入美國完成收養程序的孤兒。
復雜的法律問題:就申請移民養子女,繼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經常會涉及解釋及適用外國法律的復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