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民
美國移民法律定義的永久居民是“根據移民法律可以合法永久居留在美國的移民”。 一個人移民美國獲得的就是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一個永久合法居民會被簽發I-551, 外國人居民卡或稱“綠卡”,作為他們身份的證明。
合法永久居民有權在美國居住和工作,或短期出國旅行,提交親屬移民申請,在滿足了法律的要求後,可以申請規劃成為公民。
永久居民身份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永久居民並不是美國公民,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會喪失永久居民身份,或是放棄,或是被驅逐出境。
永久居民身份可能會因為自動放棄而喪失,例如,一個移民可能決定離開美國,永久的返回他的國家或移民到其他國家。在這種情形下,永久居民可以自願把他們的綠卡交回給美國駐外使領館。
就絕大多數的案件,合法永久居民在短期旅行後(不超過1年)回美國只需要出示他們的綠卡。 他們被視為是“回來的居民”。但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作為永久居民回到美國的身份會遭到質疑。他或她的案件會被轉給移民法官,讓移民法官決定該人是否事實上放棄了美國居民身份。
為了有資格成為回家的居民,一個之前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必須說明他或她尋求從臨時的國外訪問返回美國。但一個綠卡持有人一次或多次在美國境外旅行相當長的時間,再返回美國時,他的身份在入境的時候可能就會被質疑。一個人可否證明其離開美國是臨時的,並獲准進入美國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時間不是唯一的因素。該人的意向是決定性的。一個移民檢查官或移民法官會看一個人的家庭的鎖鏈,財產和工作決定這個人的意向。法官也會考慮一個人離開美國的目的,在國外的活動是否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可以完成,或是否一些事件發生後,終止日期會提前。因此,一個人如果因為一個長的法庭程序或突然生病而不得不滯留國外,通常不會被認為是放棄他們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同樣,一個人接受了在美國境外的一份暫時的工作,只要他能提供合約證明海外的工作是暫時的, 他也可以保留美國的居民身份。但相反,如果一個人,辭了在美國的工作,買了房子,回到母國尋找工作,他很有可能被認為是放棄了居民的身份。
一個人如果為了臨時的目的而要離開美國相當的時間,我們建議要向美國移民局申請返美許可。為獲得返美許可,申請人必須解釋離美的目的,計劃離開的期間,和離開是臨時的性質。返美許可申請必須在永久居民在美國的時候提交移民局,有效期可達兩年。該文件可以最大限度的幫助永久居民返回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