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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非移民簽證-運動員和藝人

P簽證時簽發給國際知名的運動員和某些獲得國內或國際認可的藝人的簽證。

P簽證有三個類別:

“P” 非移民簽證—運動員和演員

“P” 簽證是預留給國際知名的運動員和某些在國內或國際認可的演藝人。

P 簽證有三個組別:

P-1 簽證是簽發給那些娛樂團體的成員,運動員,或運動隊

P-2 簽證是簽發給參加國際交流活動的演藝人

P-3 簽證是簽發給來進行獨特文化表演項目的人

P-4 簽證是簽發給上述三類人的配偶和非成年隨行子女的

P簽證的一個重點就是獨立的演藝人是被排除在外的,除非他/她是參加交流項目 或進行有獨特文化特色的演出。因此,對於獨立的藝人,如果只是擁有一些技能,但不能達到O簽證所要求的擁有卓越的技能,會很難在美國進行表演活動。

雇主或擔保人在外國人向領館申請簽證前,必須向移民局提交申請,由移民局審查決定外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P簽證。以我多年代表遠動員及演員的擔保人尋求P簽證的經驗,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盡早籌劃,盡早申請。因為沒有任何推廣人願意僅是因為訂好的演員不能及時拿到簽證,而損失定金,辦理退票或令觀眾失望。

P-1: 國際知名運動員。

P-1簽證是給國際知名的運動員,使他們可以臨時來美,以個人或團隊的形式參加某個國際認可的級別的競技比賽,活動或表演。為P-1的遠動員或團隊提交的申請,需要提交與美國主要運動聯盟的合約,或與國際體育組織的合約,如果此類合約是舉辦此類賽事的慣例。就P簽證的申請,資訊相關的運動項目的工會組織是必須的。

P-2: 交流項目項下的藝術家及演員

P-2簽證授權藝術家及演員,臨時來美進行交流演出。不像P-1簽證,P-2簽證不要求表演者獲得某種程度的知名度,甚至不要求有經驗。有資格的申請者只要具有和參加交流活動的美國表演者具有可比的技能即可。在准備P-2申請時,重點是說明,申請來美的人是來參加真實,互惠的交流項目。參加活動的美國表演者和外國表演者的雇佣條款必須一樣。涉及的雙向交流活動的時間和人數必須對等。

P-3:獨特文化特色藝術的表演者或藝術家

P-3 簽證時給予那些以個人或團隊名義進入美國來發展,詮釋,表演或教授獨一的或傳統的民俗,民間藝術,文化,音樂,戲劇或其他藝術表演的藝人。項目可以是商業目的,也可以是非商業目的。這一類別包容了那些不為公眾所熟知的藝術類別,因為就他們的特性,他們不是在主流藝術舞台上或商業表演中廣為流傳的。

P-3 簽證的申請必須附有知名的專家的宣誓書或信函,證實該外國人或團隊的真實的技能以表演,展現,教授某獨特的藝術,該專家必須說明自己的專業背景,以及他對該外國人或表演團隊的了解。另一個選項是,外國人或團隊的文化獨特性,也可以通過提交報紙,雜志或其他公眾發行的資料上的介紹文章來說明。P-3的申請人必須證明所有的表演都是具有獨特文化特色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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