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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即EB-5项目的介绍

1990年的移民法案设立了职业移民第五类优先,或称投资移民类别。在EB-5项下,每年有一万个名额签发给因下述目的寻求进入美国的移民:

参与新的商业企业
投资符合要求的资金不少于50万美元
创造至少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给非投资者的直系亲属

尽管法律规定标准的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但如果投资的生意是位于移民法规定的目标雇佣区域,投资额可以减为50万美元。投资人将会被给予两年的条件绿卡。移民法规另外规定了下述细节

参与经营管理

投资人必须或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或作为公司的官员或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政策制定有控制权。有限合伙人被认定有充分参与有限合伙组织的管理活动。

多个投资者

一个新的企业可以成为多个投资人投资的主体。然而,每一个投资都必须投入足够的金额,并且每一个独立的投资都必须制造不少于10个就业机会。新的企业即使有一些投资人是不寻求移民的,该企业也可以成为投资移民申请的基础。

在新商业企业的投资

一个够资格的企业可以进行任何未谋求利润的商业活动。这一定义不包括任何非商业的活动例如拥有和经营个人住屋,或非营利性组织。

向新企业投资有两个基本途径:

投资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建立的新企业
投资在1990年11月29日之前建立的企业并符合如下任一
(1) 进行企业重组
(2) 投资促使现有企业或纯收入或雇员人数,较投资前增长40%

所有上述选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最低数量

投资

为显示投资人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进行投资,法律规定就所需投资的资金有事实上的承诺。没有即时的承诺,而仅有就投资的安排,不足以满足法律的要求

资金

资金投入可以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或著作权不被法规接受为资金。借款也可以作为投资资金,只要投资人以个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而不需使用新企业的资产还款。资金额度以美元市值为准。

所需金额

标准的投资额是100万美元。如果投资在偏远地区或在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降为50万美元。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每年1万个名额中3000个名额是给予投资在偏远地区或高失业率地区的。

资金的合法来源

为防止以非法取得的资金来获得美国的移民身份,EB-5项目法规规定投资人必需提供文件清除的显示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投资资金必须是投资人的个人资产,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资产或投资人拥有的企业的资产。

投资人可以使用任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资金。例如,资金可以是薪金,分红,投资收益等个人收入所得。资金也可以以销售投资人所拥有的资产取得,或者投资人以自己的资产抵押贷款所得。但是资金不是用投资人在美国投资的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得。

投资的资金也可以是由第三人赠与的,或继承得来的。如果资金是由第三方赠与的或从第三方处借来的,需证明赠与人和贷款方资金取得于合法途径。

创造工作机会

投资至少需要为美国制造10个以上的全职工作机会。这些工作机会比须在两年内被制造出来。如果当移民申请提交的时候,10个工作机会还不存在,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必须提交移民局以说明如何在2年内安排招收10个以上合资格的美国工人。就此目的,独立签约人不能作为全职员工计算。

工作机会的创造也可以通过挽救“麻烦企业”,使该企业的员工人数在两年内维持投资前的水平。“麻烦企业”的定义是存在两年,净损失为公司净资产的20%以上。

区域中心试行项目

为鼓励投资移民,美国国会在1993年创立了区域中心试行项目。试行项目设定了每年3000个名额给投资在区域中心项目中的投资者。 区域中心是一个由移民局批准的实体,组织或代理人,其从事:

(1) 在美国境内某指定地理区域
(2)寻求以增加出口,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本地资本投入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个建立在区域中心内的企业本身不需要雇佣10个美国员工,但需要证明通过参与区域中心的开发,投资人投资的新企业将间接的创造10个或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且提高区域的生产力。一个希望通过区域中心项目寻求投资移民的人必须证明如下:

(1)他/她的投资是在指定的区域中心内
(2) 该投资将通过从增加销售,提高生产力,创造就业,或增加当地资本获得的收入间接的创造就业机会

申请程序

寻求通过投资移民的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随申请要提交移民局要求的全部文件。每个投资人将根据申请提交的日期,在签证名额的系统下被分配一个优先日期。在申请批准后,通常这个过程要3-6个月,投资人和他的随行家属(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就可以向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已经在美国境内有资格的人也可以根据他们的住所地直接向移民局加州或德州申请调整身份。

撤销条件

根据EB-5的法律,投资人及其家属将被给予附条件的临时绿卡。在临时绿卡到期前的三个月,投资人需要向移民局提交I-829,撤销条件申请。I-829申请必须证明所需资金已经按计划投入,企业已经运作两年并且企业已经满足了移民法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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