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条约国贸易商签证(E1)和投资人签证(E2)
非移民签证类别中,最接近移民身份的就是条约国贸易商签证和投资人签证。
条约要求:E签证仅适用于那些和美国签订了相关商务条约的国家的国民。美国外交部根据相关的条约,认可部分国家的国民可以获得E1和E2两种签证,另一些国家的国民只能获得某一类签证。具体国家列表,请参阅外交部的网站:http://travel.state.gov/visa/reciprocity/index.htm
E1签证是提供给那些和美国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的公民,且他们来美国的目的是进行实质性贸易活动包括进行主要是美国和其母国之间的服务和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交通,通讯,数据处理,广告,会计,设计和工程技术,管理咨询,旅游和技术交流。所谓“实质性”并不是要排除小规模的贸易活动或那些服务于小公司的申请人。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交易量而不是交易金额。因此,许多小的交易积累起来也可以构成“实质性贸易”。 对于条约国贸易商,不论他在何处,他所进行的国际交易量必须有超过一半是在美国和条约国之间进行的。
E2签证是许可条约国的公民进入美国,经营管理和发展他们投资的公司,或积极加入实质性资本的投资。投资指将合法取得,拥有和控制的资金进行有商业风险的投资。在E2签证项下,“实质性”指的是投资的数额。投资的数额必须足够保证投资人对企业进行成功的运作。“实质性”没有一个最低标准。“实质性”投资额是使用“适当性标准”的。如果一个生意所需的总投资额很小,投资人就需要成为主要出资人,如果一个总投资额很大的生意,投资人所需的出资比例就可以小很多。一个投资申请人不能投资在一个仅仅为了取得生存收入的企业中。也就是说,一个申请人,如果他的投资回报仅仅足够为申请人及家庭提供生活来源,则他没有资格取得E2签证。
E1和E2签证的基本申请程序:E签证不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任何申请。如果外国人在美国境外,可以直接向美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申请人不是主投资人或投资公司的业主,申请人必须是受雇从事高级管理工作或拥有对贸易公司有关键意义的专门技能。E2签证的申请人不可以为其他雇主工作。但配偶在向移民局申请后,可以获得在美的工作许可。
作为非移民签证的持有人,E1和E2签证的持有者必须在他们的身份到期时离开美国。但不像大多数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包括“H”或 “L” 的申请人,E签证申请人不需要申明他们来美只是某一段时间。E签证的持有人只要保持他们和企业间的关系,就可以保持他们的身份。许多E签证持有人可以保持E签证身份数年甚至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