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非移民签证-运动员和艺人
P签证时签发给国际知名的运动员和某些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的艺人的签证。
P签证有三个类别:
“P” 非移民签证—运动员和演员
“P” 签证是预留给国际知名的运动员和某些在国内或国际认可的演艺人。
P 签证有三个组别:
P-1 签证是签发给那些娱乐团体的成员,运动员,或运动队
P-2 签证是签发给参加国际交流活动的演艺人
P-3 签证是签发给来进行独特文化表演项目的人
P-4 签证是签发给上述三类人的配偶和非成年随行子女的
P签证的一个重点就是独立的演艺人是被排除在外的,除非他/她是参加交流项目 或进行有独特文化特色的演出。因此,对于独立的艺人,如果只是拥有一些技能,但不能达到O签证所要求的拥有卓越的技能,会很难在美国进行表演活动。
雇主或担保人在外国人向领馆申请签证前,必须向移民局提交申请,由移民局审查决定外国人是否有资格取得P签证。以我多年代表远动员及演员的担保人寻求P签证的经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尽早筹划,尽早申请。因为没有任何推广人愿意仅是因为订好的演员不能及时拿到签证,而损失定金,办理退票或令观众失望。
P-1: 国际知名运动员。
P-1签证是给国际知名的运动员,使他们可以临时来美,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参加某个国际认可的级别的竞技比赛,活动或表演。为P-1的远动员或团队提交的申请,需要提交与美国主要运动联盟的合约,或与国际体育组织的合约,如果此类合约是举办此类赛事的惯例。就P签证的申请,资讯相关的运动项目的工会组织是必须的。
P-2: 交流项目项下的艺术家及演员
P-2签证授权艺术家及演员,临时来美进行交流演出。不象P-1签证,P-2签证不要求表演者获得某种程度的知名度,甚至不要求有经验。有资格的申请者只要具有和参加交流活动的美国表演者具有可比的技能即可。在准备P-2申请时,重点是说明,申请来美的人是来参加真实,互惠的交流项目。参加活动的美国表演者和外国表演者的雇佣条款必须一样。涉及的双向交流活动的时间和人数必须对等。
P-3:独特文化特色艺术的表演者或艺术家
P-3 签证时给予那些以个人或团队名义进入美国来发展,诠释,表演或教授独一的或传统的民俗,民间艺术,文化,音乐,戏剧或其他艺术表演的艺人。项目可以是商业目的,也可以是非商业目的。这一类别包容了那些不为公众所熟知的艺术类别,因为就他们的特性,他们不是在主流艺术舞台上或商业表演中广为流传的。
P-3 签证的申请必须附有知名的专家的宣誓书或信函,证实该外国人或团队的真实的技能以表演,展现,教授某独特的艺术,该专家必须说明自己的专业背景,以及他对该外国人或表演团队的了解。另一个选项是,外国人或团队的文化独特性,也可以通过提交报纸,杂志或其他公众发行的资料上的介绍文章来说明。P-3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所有的表演都是具有独特文化特色的活动。